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消防站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项目名称 | 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消防站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地块 | |||||
公示单位 | 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 | 现状用地类型 | 农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3-2-28至2023-3-14 | |||
行政区划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 地块面积(m2) | 1912 | |||
地块规划用途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长泰经济开发区积山村(兴旺路与兴华路交汇处东侧) | |||
经度 | E117.796098° | 纬度 | N24.627961°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3-2 至 2023-2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漳州博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林智华 | 联系电话 | 0596-2093306 | |
编制单位详细地址 |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碧湖路9号翰苑颐园6幢2单元2505室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 |
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消防站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地块位于长泰经济开发区积山村(兴旺路与兴华路交汇处东侧),地块历史上原为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农用地,2013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调查地块由农用地转为工业用地,期间并没有用于企业生产建设。现已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用于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消防站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环境安全,按照《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漳环保土〔2021〕14号)文件要求,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为了解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消防站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受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漳州博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消防站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地块位于长泰经济开发区积山村(兴旺路与兴华路交汇处东侧),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117.796098°,24.627961°。调查地块东临空地,西临消防救援站(在建),南临漳州弘登工贸有限公司,北临空地。
二、调查结果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①本次调查期间,收集到的资料包括《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消防站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中心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块调查范围确认文件为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用地规划红线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块规划依据资料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资料,综合分析调查地块区域用地类型为农用地,根据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内无工业污染源,且现场踏勘未发现有工业污染以及其他污染源污染的迹象;
②通过 XRF和PID对现场人为可到达区域的土壤进行了快速筛查,筛查结果显示土壤重金属(Cd、Hg、Pb、Cr、Ni、Zn、As、Cu、锑、钴、钒、锰、硒)含量均明显低于GB 36600的第二类筛选值、《深圳市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4403/T67-2020)的筛选值。地块内土壤PID总体读数较低。基本可以判定调查区域土壤受到污染情况较小;
③根据人员访谈结果,可以判断调查地块历史上无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转运,无涉及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危废堆放、倾倒与填埋等情形,无涉及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水灌溉等情形,无污染源污染的风险,根据分析周边环境对调查地块污染影响很小;
④根据人员访谈及现有资料分析,地块土壤受农药化肥及灌溉用水的影响属于可控的范围,造成土壤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采样调查。